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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规范从业者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方向,促进相关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人工智能训练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 号)为依据,按照《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对人工智能训练师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1.1 职业名称

人工智能训练师

1.2 职业编码

4-04-05-05

1.3 职业定义

使用智能训练软件,在人工智能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进行数据库管理、算法参数设置、人机交互设计、性能测试跟踪及其他辅助作业的人员。

本职业包含数据标注员、人工智能算法测试员两个工种。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 5 个等级,分别为: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感、色觉正常。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 60 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 50 标准学时: 三级/高级工 4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 40 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 30 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 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 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 以上。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 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含)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