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施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交易日志保存不少于30年
深圳实施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交易日志保存不少于30年

深圳明确数据商可以从事资产开发、数据发布、数据销售等业务,应当对其开发、发布、销售的交易标的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质量可靠。数据商应采取安全保护管理措施,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员工访问权限管理、供应商资质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地整理交易全过程资料并留档保存,不得伪造、算改、隐匿或销毁防止业务档案丢失、泄密。保管期限自业务合同有效期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