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标的 包含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
数据交易标的 包含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

数据交易标的


  (一)标的类型


  《暂行办法》将数据交易场所内能够进行交易的标的分为了四类,即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以及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因此,只有在企业产品属于此四类标的的基础上,该产品才能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其中,数据产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数据服务指卖方提供数据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数据工具指可实现数据服务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数据采集工具、数据清洗工具、数据分析工具、数据可视化工具、数据安全工具。


  鉴于实践中,数据相关的交易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兴趣的企业可以在交易前向有关机关进行咨询,确认自己的标的是否符合规定。


  此外,如果该数据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包括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那么是不能作为交易标的进行交易的,其中发现重大敏感数据出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