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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方式,并支持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之间的互认互通。这一举措不仅是对当前数据产业发展趋势的深刻洞察,更是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大推动,对于激活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数据的价值并非自然显现,而是需要通过有效的流通和交易来实现。传统的数据流通方式往往受限于技术、法律、市场等多重因素,难以充分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方式,正是为了打破这些壁垒,让数据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释放其潜在价值。
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的核心在于“多元化”。这意味着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数据交易模式和平台,而是鼓励各种形式的数据交易和创新。例如,可以通过建立数据交易所、数据银行、数据超市等不同类型的交易平台,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需求的数据交易需求。同时,还可以探索数据租赁、数据共享、数据授权使用等多种交易模式,让数据交易更加灵活多样。
数据交易机构和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的互认互通,是构建统一数据市场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数据交易机构和平台林立,但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导致数据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和共享。这不仅增加了数据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也限制了数据市场的整体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之间的互认互通,旨在打破这种壁垒,促进数据市场的统一和协同发展。通过互认互通,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可以更加顺畅地流通和交易,避免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互认互通还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标准和规则,提高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交易风险。
为了保障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交易规则和标准。这包括明确数据交易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制定数据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交易流程、争议解决等具体规则,以及建立统一的数据分类、编码、质量等标准。这些规则和标准将为数据交易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在互认互通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推动数据交易机构与平台的协同发展。这包括加强数据交易机构与平台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解决数据交易中的技术难题和法律问题;推动数据交易机构与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数据交易的效率和效益;鼓励数据交易机构与平台开展联合创新,探索新的数据交易模式和服务方式。
在推动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这要求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可控;加强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意识;推动数据交易机构与平台建立数据隐私保护机制,确保数据交易过程中的隐私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的核心在于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这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为数据交易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交易和创新实践,推动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数据交易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数据交易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鼓励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方式、支持数据交易机构与平台互认互通的举措,是激活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通过这一路径的实施,将有效打破数据流通的壁垒和障碍,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推动数据交易市场的统一和协同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为数据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